近日,市民刘先生拨打邯报融媒体热线8181890,称5月1日他联系一家贸易有限公司计划定购一批钢筋,在与对方协商好并支付定金后,对方却迟迟不发货,定金也不退了。
据刘先生说,他是永年工业园区一家工程企业的项目负责人,5月1日,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河北一家贸易有限公司订购了2万元的钢筋。由于当时在五一假期期间,刘先生所在企业的领导不在单位,无法批出来那么多钱,于是他便和对方协商约定:先支付2000元定金,之后待订购的货物发过来后,再将尾款补齐。随后,刘先生便以公对公的方式,将2000元定金转入对方公司账户。出乎意料的是,当日下午,对方突然称必须将尾款全部交清才能发货。刘先生认为,该公司属于不诚信经营,便以违反约定为由,要求退还2000元定金,但对方明确表示不予退还。
5月11日,记者根据刘先生提供的电话联系到该贸易有限公司,但接听人拒绝接受采访。
次日,在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粱梦分局工作人员协调下,该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联系到记者。该负责人说,刘先生所在的公司有固定的供货商,但因货物短缺才通过朋友联系到他们公司,由于双方是第一次合作,所以当时并未承诺交付定金发货,沟通过程中可能存在理解错误。该负责人还说,最近钢材出现落价,对方也许觉得当时订购的价钱高了,才要求退款。
采访时该负责人给出了凯发官网首页的解决方案,对方可以支付尾款,公司会立刻给对方发货。若退还定金,对方需要补偿他们公司900元的赔偿款,此笔赔偿款是对方订购的钢筋落价后的损失差价。随后,记者将该贸易有限公司给出的处理方式反馈给刘先生,刘先生表示不接受。
就此事,记者咨询了河北乾骥(邯郸)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水全。李律师说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。另外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,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无权请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在此事中,如果刘先生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,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向其支付的定金。
记者将律师的回复告知刘先生,他表示自己保留着当时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,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邯报融媒体记者赵鸿粼